物业收费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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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09:49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孙玉波)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近日颁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责任进一步明确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取消政府定价 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办法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包干酬金相结合 办法指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办法提出,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