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的核心是平等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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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00:40 人民网 |
网友:陈杰人 今年下半年以来,发生在政府、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之间的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不断,有的甚至引发了恶性事故。为了缓和拆迁矛盾,平息民众怒气并扭转被动局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作出了某种程度的努力。比如规定禁止野蛮拆迁,要求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等等。据《北京晚报》12月4日报道,建设部近日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房屋拆迁价格必须提前向拆迁户公示7日,如果拆迁户对拆迁价格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评估。北京市房管局拆迁处负责人就此表示,《意见》主要是为了规范拆迁估价行为,保障拆迁户的利益。 建设部这个《意见》抓住了拆迁矛盾中的核心问题——房屋的补偿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部的态度和工作方法值得肯定。事实上,拆迁矛盾涉及方方面面,如规划问题、安置问题、拆迁程序问题等,但毫无疑问,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才是所有拆迁矛盾的焦点和核心。这个问题如果得到了解决,所有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拆迁问题的本质是经济问题,拆迁人和政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被拆迁人认为自己所能得到的拆迁补偿不够。如果拆迁人或者政府能够满足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要求,使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甚至还可以因为拆迁获得一定的利益,拆迁就不会再是一件难事。 本文所讨论的拆迁,是指对公民、法人合法所有的房屋进行的拆除行为。毫无疑问,房屋是受宪法明文保护的财产,对于公民来说,房屋所有权就是一种宪法语境下的民事权利。拆迁关系,首先就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守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拆迁人要想合法实施拆迁,就必须按照上述民事法律原则和被拆迁人达成民事协议。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当公平。 在这个问题上,即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干预甚至直接拆迁,也应当尊重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房屋所有权,也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补偿。事实上,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牺牲受宪法保护的个人利益,并没有法律依据。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再回头去看建设部新出台的这个《意见》就可以发现,虽然该意见抓住了“拆迁补偿价格”这个核心问题,但遗憾的是,意见并没有规定拆迁人应当和被拆迁人之间平等自愿地达成协议,而只是说补偿价格应当公示。这样的意见,仍然沿袭了过去让拆迁人或者政府主导拆迁的思路。想一想,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那种公示还有什么意义吗?即便再复议一次,甚至多公示几次,只要没有承认被拆迁人平等协商的权利,这种办法仍然由于忽略了核心问题的实质而失去意义。 也许有人担心,如果在拆迁问题上对被拆迁人“退让”太多,承认其平等协商的权利,所有的拆迁都有可能进行不下去,因为只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就无法进行。这样的说法貌似合理,实则是杞人忧天。在一个经济社会,作为经济动物的人,总会从收益和成本的比较中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当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定下来之后,想要被拆迁人不同意都难。即便有极个别的“钉子户”提出不切实际的天价补偿要求,并且这种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请法院裁决。如果这种情形发生于商业拆迁之间,我想甚至连法院裁决都不必要,因为,这实际上就是商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房屋进行的买卖协商,这种协商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如果你开发商承受不起被拆迁人的要价,你就不要去拆迁。 现在的问题是,在价格协商问题上,建设部的意见仍然是舍本逐末——没有承认被拆迁人平等协商和签约的自主权,而使拆迁的定价或估价权控制在拆迁人一方,公示也罢、复议也罢,都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他需要的是合理的补偿,如果不合理,他就会自然反抗。只有承认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是否签约的权利,拆迁矛盾才会彻底缓解。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