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职工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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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06:0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辑部: 我是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一建筑部门工作多年,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近来企业不景气,不断裁减员工,我们农民合同制工人首当其冲,不少人被辞退。有工人在被辞退时,曾要求企业按《劳动法》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遭到企业拒绝,理由是我们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我不知道我们是不是拥有这项权利。 河北石家庄 张龙张龙同志: 就你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同志,现答复如下: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企业职工的重要组成部门,尤其在建筑部门已是主力军。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在企业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第二十七条中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这与你们的情况相符。也就是说企业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应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这个问题早在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就有规定,其内容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更是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你所谈到的企业拒绝的问题,建议向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编者 《人民日报》 (2003年12月08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