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汉奸淫幼女 一审被判刑6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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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0:52 大华网 | ||
本次征集的文艺作品(项目),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匠心独具,紧扣时代脉搏,富有浓烈的地方色彩,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 征集的作品(项目)包括(潮剧、话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影视、歌曲、文学(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报送的作品可以是成品、半成品、简介和创作构思。 征集的时间截至2004年1月30日止。 报送的文艺作品(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审定。一经征用,即与作者签订合同,按有关法规一次性发给稿酬,再由我部推荐给有关单位进行排练、演出或拍摄、出版。 通讯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市委大楼3楼328室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文艺科 电话:8437314 传真:8450930 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 2003年11月6日 本报综合消息福清市三山镇某村不满14岁的女孩薛小霞(化名)被查出患性病,嫌犯竟是一个年逾古稀的老头。近日,福清市法院宣判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72岁的薛天泉有期徒刑6年。法院还驳回了小霞的父亲要求判令薛天泉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19日,被告人薛天泉在自己家里,与幼女小霞发生性行为。完事后,他给了小霞10元人民币。今年1月,医院检查发现,小霞患有梅毒。在母亲的追问下,小霞说出了与薛天泉等人发生性行为的事情。为了治疗性病,小霞一家共花费了1000多元治疗费。庭审中,薛天泉否认与小霞发生过性关系。但他的辩护律师辩称,经检查,薛天泉没有性病,小霞染上梅毒,不是薛天泉所致。薛天泉不明知小霞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薛天泉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薛天泉辩护律师的辩解,法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小霞和薛天泉发生性行为是被迫的,但薛天泉是70多岁的老人,与小霞发生性行为,显然是利用小霞年幼无知,并以少量的金钱进行诱骗而得逞,因此不能认定薛天泉和小霞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所以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庭审中,小霞的父亲提出了要求薛天泉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000多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证据,所以驳回了这项请求。(来源:《汕头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