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老板解雇实施报复 王某酒后伤人判刑8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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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0:52 大华网 | ||
本次征集的文艺作品(项目),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匠心独具,紧扣时代脉搏,富有浓烈的地方色彩,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 征集的作品(项目)包括(潮剧、话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影视、歌曲、文学(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报送的作品可以是成品、半成品、简介和创作构思。 征集的时间截至2004年1月30日止。 报送的文艺作品(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审定。一经征用,即与作者签订合同,按有关法规一次性发给稿酬,再由我部推荐给有关单位进行排练、演出或拍摄、出版。 通讯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市委大楼3楼328室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文艺科 电话:8437314 传真:8450930 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 2003年11月6日 本报综合消息因为不满被老板解雇,遂于酒后携带菜刀进行报复,并将他人砍伤。前日,记者从泉州市石狮法院获悉,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已审结。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共计66000元。经查,王某某以前在蔡某经营的渔货店打工,后被蔡某解雇,两人因此产生纠纷。今年8月21日下午2时许,王某某酒后携带一把菜刀,来到渔货店与蔡某争吵,当蔡某要将其拉出店铺时,王某某抽出菜刀刺中蔡某的左眼部,一旁的蔡某某见状上前阻拦,王某某又持刀砍伤蔡某某的左手掌和颈部。经鉴定,蔡某左眼为盲眼,属重伤,蔡某某属轻伤。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汕头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