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自行车牌照应否取消?(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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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00:23 人民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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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链接: (作者:龙束鹿) 从四川省的公告可知,对于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改革行政体制及管理方式,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落实“市场优先”、“社会优先”的市场监管原则。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指出:即使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行政许可。不久前,中央要求各地清理审批事项和地方立法,培训公务人员,为顺利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准备,四川的公告,应该有这样的背景意义。 据知,一些地方最近相继表示,不会像四川一样取消自行车牌证,尽管他们给了很多理由,偏偏没有说明这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作者:毕舸)
如果我们将自行车牌照管理制度放置在一个更宏大的视野中,就更能体味改革的紧迫性:作为政府管制的一个方面,这种自行车领域的“行政许可”,因为程序的繁琐牺牲了社会效率,并且衍生了许多特殊利益带:比如没有牌照的自行车一旦上街,就面临罚款的威胁,而这种罚款,往往并不是为了规范管理,而是“经济创收”的一条途径。这种“没牌照就罚款或没收”的做法,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凡是没有牌照的就是“黑车”,就必须罚款或没收,为了取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公民还得缴纳罚款或经过大量程序,才能重新获得对自行车的财产所有权,这简直就是法治下的怪象!我们可以认定:现行的自行车牌照政策,不但没有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反而束缚乃至侵害了公民对个人财产权的自由行使,它在公平和效率两方面都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取消自行车牌证是政府明智之举。 (作者:杨小君)
很多地方难以取消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制度的理由,就是被盗管理问题。说自行车经过了注册登记,如果被盗,就可以以此注册登记的号码寻找和发还自行车等。这个理由表面上看起来似乎说得过去,其实不然。给自行车一个特定的号码或者特征便于寻找和发还,当然正确;但问题在于,这个特定号码或者特征不是非要注册登记才能够实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来控制。四川省政府的做法刚好为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作了一个有益的注解。由销售自行车的商家把自行车购买发票上的号码打印到车身上,这个号码也是特定不会重复的,同样能够起到便于寻找和发还的作用。 (作者:孙庚) 因为是“大件”所以就实施管理,因为是“小件”所以就取消管理,这样的说法似乎顺理成章。但是,对于群众来说,“小件”是不是就无足轻重了呢?谁能保证,对一部分人来说的“小件”,对另一部分人不会是“大件”?到底是一两百元的物件,我不相信,有几个人白白扔掉一两百元钱仍若无其事。而对于社会管理者来说,保护群众的“大件”财产固然重要,但“小件”也是公民私有财产,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一辆自行车“件小”,但千辆万辆呢?公民私产的神圣性不因“大”“小”而不同管理与保护更不能因“大”“小”而相异。因此,以“件大”“件小”作为加强或取消管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其深层的,可能导致对公民财产权的漠视,更不利于一种管理思路的改变。 其实,我们不难知道,不少人之所以在自行车丢失或被盗后没有报案,不是因为它是无足轻重的“小件”,恰恰是因为即便报了案,最终能找出车子的几率也很低,这也使得牌证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制度未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不尽早取消还等什么?另外不必讳言的是,在一些地方,自行车牌证管理制度早已违背了实施管理的本意,而沦为一种“收费之道”。比如今年9月5日《燕赵晚报》引述一位市民的说法称,“上牌照纯粹是圈钱”,他算了笔账,石家庄有300万辆自行车,一辆车平均收8元钱的话,那将是一笔多大的收入。如此,既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还被异化被利用,取消也就成为必然。 编辑留言: ,老百姓骑车需要许可吗?被盗和管理问题成为无法取消自行车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制度的理由,登记上牌能否有效扼制丢车偷车现象?为防止自行车丢失、改进自行车管理建言献策,您是否有话要说?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