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规定:不正常使用排污设施将受严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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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1:07 大华网 | ||
本次征集的文艺作品(项目),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匠心独具,紧扣时代脉搏,富有浓烈的地方色彩,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 征集的作品(项目)包括(潮剧、话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影视、歌曲、文学(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报送的作品可以是成品、半成品、简介和创作构思。 征集的时间截至2004年1月30日止。 报送的文艺作品(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审定。一经征用,即与作者签订合同,按有关法规一次性发给稿酬,再由我部推荐给有关单位进行排练、演出或拍摄、出版。 通讯地址:汕头市海滨路8号市委大楼3楼328室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文艺科 电话:8437314 传真:8450930 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 2003年11月6日 据新华网电广东省环保局近期得到“尚方宝剑”: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近期出台的文件,环保部门认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有章可循。对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放;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上行为,环保部门可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汕头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