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受贿约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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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1:19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
一审法院认为,王炬多次挥笔批示帮助企业牟取不法利益,并曾为拉拢企业合作充当中间人,事后频频受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1年,王炬担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建设局局长。在此后主管全市城建、国土规划工作期间,王炬应集浩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集浩公司)总经理韩某(另案处理)的请求,打电话给广东省基础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基础公司),要求基础公司与集浩公司合作,并应韩某邀请参加基础公司方面与集浩公司方面的宴会,从而促成两公司合作兴建集浩花园项目。 据广州中院调查,1991年4月,王炬还在基础公司与集浩公司合作兴建综合楼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合同的报告》上进行批示,为韩某谋取利益。1991年至2000年春节,王炬先后4次收受了韩某所送钱财,共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5.3万元。 1998年至2000年间,王炬借任深圳市副市长并主管全市城建管理工作之机,批示深圳市城管办等部门办理集怡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台湾花园大厦南部裙楼加层和该公司安迪斯儿童购物广场占道举办商品展销的事项,随之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另案处理)所送钱财,共计人民币25万元。 1999年4月王炬为深圳市道路工程公司(下称道路公司)承揽政府工程、审批采购机器设备资金等提供帮助,在日本考察期间,收受了道路公司总经理黄某(另案处理)所送港币5万元。 此外,王炬在深圳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兴建的新世纪(侨光)广场发生地陷被责令停工后,作出批示使该工程得以补办手续,继续施工。此后,王炬于1998年、1999年春节共收受新世纪公司董事长丘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和港币5万元。 王炬还曾为深圳市泰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工程、更名等提供便利,并在1999年国庆节、2000年春节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另案处理)所送的美金3000元、港币2万元。 据统计,这些受贿的钱财共价值人民币约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