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妻财产纠纷案昨日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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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1:40 兰州晨报 |
少妻前夫为老翁作证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八旬老人与和他年龄相差32岁的妻子同时出庭,妻子的前夫作为老人的证人出现在法庭上。本报11月26日披露的这一案件,12月8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林芳的前夫陈某作为张有年的证人出庭作证为这起官司增添了神秘色彩。陈某说,他为张有年作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庭更好地查清本案的法律事实。林芳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法庭准许林芳的请求。此案在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后休庭。据记者了解,该案将延期判决。 八旬老人张有年在晨练中偶遇与自己年龄相差32岁的林芳,两人越谈越有“感觉”,大有相见恨晚之感。相处时间不长,老人梅开二度,与林芳结为夫妻。但在老人追求“性福”的过程中,林芳要求老人为自己写下了几张借条。 婚后不久,林芳以与老人没有共同语言等理由提出离婚。此时老人发现由于自己所写的几张借条,自己的财产都属于对方了。 2002年7月2日,林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张有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张有年支付婚前借她的债务及利息,开庭后林芳撤诉。 2002年9月5日,张有年将林芳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林芳提起反诉,但张有年并没有收到林芳的反诉状。雁滩法庭合并审理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张有年偿还林芳借款6万元,并支付林芳房屋折价款6165元。 张有年和林芳同时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7日裁定撤销雁滩法庭对此案的民事判决,发回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9月,此案经城关区人民法院拱星墩法庭再审后,判决张有年偿还林芳借款10万元,产权房折价支付林芳8436元。 张有年和林芳同时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中人名系化名)本报记者郝冬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