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东家状告跳槽职工案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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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1:40 兰州晨报 |
女秘书“闭口”三年 本报讯(记者廖明)12月8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掌握企业核心秘密的“跳槽”女秘书江蕾(化名),被法院一审判决在3年内不得披露原企业商业秘密,并且赔偿原企业2万元损失。与她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她加盟的新公司。据悉,这是我省判决当事人“跳槽”后,对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免开尊口”的案例。案件起因秘密图纸不翼而飞 江蕾曾任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祥公司)商务秘书,同时也兼做业务,有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条件。宏祥公司拥有大型电站、电厂使用的多项专利产品和“大压差防汽蚀保护装置”等非专利技术,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为防止泄密,宏祥公司与涉密员工都签署保密协议,江蕾也不另外。今年4月,江蕾与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冰(化名)悄然离开公司。与此同时,宏祥公司经检查发现公司的4份技术图纸“丢失”,另有“大压差阀门防汽蚀保护装置及胶球清洗系统技术资料”、公司与青海桥头电厂技术协议失窃。 2003年5月,宏祥公司获悉,已与他们有过议向并签署技术协议的青海桥头电厂突然与甘肃奥鑫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奥鑫公司)签订了一份17.8万元的“大压差阀门防汽蚀保护装置”技术合同。而此项目的核心技术为宏祥公司专有技术。经调查,代表奥鑫公司与桥头电厂签订合同的正是江蕾。而前不久代表宏祥公司与桥头电厂谈判并签署供货协议的也是江蕾。而此时,江蕾与李冰已加盟了新注册的奥鑫公司。法院判决跳槽职工闭口三年 宏祥公司将江蕾、李冰以及他们新加盟的奥鑫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0万元,理由是“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今年9月23日下午,这起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奥鑫公司认为,他们在诉前已从公开的信息中获悉有关青海桥头电厂的商机;李冰答辩称,他从事的是办公室副主任,并不掌握商业秘密;江蕾认为,她本人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另外,“保密合同”并无具体约定。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蕾在判决生效后3年内不得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知悉的宏祥公司的商业秘密,奥鑫公司停止使用宏祥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宏祥公司损失2万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宏祥公司对李冰的起诉。法官说法奥鑫违反商业道德法官认为,宏祥公司的经营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属性.被告辩解能在互联网上查到桥头电厂大压差阀门防汽蚀保护装置的需求信息,因此不具有秘密性,但经实际上网核对,并不能获知这些信息,更不能获取桥头电厂相关业务的特定信息;奥鑫公司关于此经营信息通过招投标途径取得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而奥鑫公司在此短时间内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以自己的努力获得此经营信息的可能性也难成立.法官认为,江蕾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及作用,使人能够合理相信从而推定江蕾向奥鑫公司披露并允许奥鑫公司使用了宏祥公司的商业经营秘密.奥鑫公司也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经营秘密,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对原告宏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宏祥公司的商业经营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