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发电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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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3:3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厦门电业局:该项审批不收费,对条件具备者将特事特办 本报讯连日来,我市不少单位纷纷购买发电机等备用电源。厦门电业部门昨日发出通知提醒说,为了避免由此而引发电网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各单位在使用发电机等备用电源前,一定要到电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 厦门电业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按照我国有关电力法规的规定,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发电机等自备电源擅自并网,一经发现除拆除接线和按违章处理外,用电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法规还规定,对于拥有自备电源,经供电方批准同意并网运行者,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和指挥,应有专人昼夜值班,配备专用电话等。 该负责人解释说,各单位在使用发电机等备用电源时,如果没有可靠的连锁装置等应有的技术条件,或者操作不当,极易出现自身备用电源向电网线路倒送电的现象,这样不仅影响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引发电网事故,还将直接对人员造成伤害。 电业部门强调,这种审批不收取任何相关费用。用户可根据自己所在区域,到湖滨南21号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以及湖里供电公司、杏林供电局、同安供电局等供电部门办理手续。他表示,对条件具备的,一定特事特办,以最快的速度给予办理。 (卢士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