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税条例》明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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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4:39 新民晚报 |
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相衔接 本报北京今日电(驻京记者杨丽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于11月23日由国务院第392号令公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海关总署副署长盛光祖在国务院新闻办的记者招待会上作了详细介绍。 盛光祖说,此次公布实施的关税条例,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相衔接,对现行关税条例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是一部制度完备、结构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法规,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关关税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介绍,新的关税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国别适用原则等内容作了重新定义和表述。明确了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以及各种税率的适用原则和国别范围。进一步补充了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和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原则。 关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对海关估价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将《WTO海关估价协定》最主要的内容全部纳入到新修订的关税条例中,并修改或删除了不符合估价协定的条款。 调整了对缴纳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的规定。将关税条例7个工作日的缴税期限,改为15日。将滞纳金征收幅度由滞纳税款的1‰调至0.5‰。 对汇率的适用规定作了调整。即“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关于退补税的规定,也作了较大改动。规定已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可以退还已征税款。明确了因纳税义务人违规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增加了因纳税义务人违规海关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