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茂昀:善待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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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5:27 人民网 |
时近年底,关于民工的报道和议论又多了起来,这体现了社会对民工现象的广泛关注。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民工潮”,至今仍汹涌澎湃,对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应该引起社会的特别关注。从当前暴露出的一些民工问题来看,“民工潮”这一具有特定时代内涵的现象,虽历时久长,但尚未被完全认同,因此很有必要再提善待民工的话题。我以为,这个话题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平等看待民工,给民工平等的社会地位。民工进城打工,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就与雇主关系而言,在权利与义务上,本身就是平等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多见的,却往往是对民工的不尊重和不理解,民工轻则遭雇主侮辱、赖账、欺诈,重则被雇主扇耳光、擂拳头,甚至有被打致残致死的。这都说明社会对民工还没有完全接受和认可,在一些人眼里,“背篼”、“板车”、“扁担”等歧视性称谓仍然是民工的代名词。因此,应该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平等看待民工的意识,给民工平等的社会地位,让他们平等地挺起胸膛在城市打工做人,让他们的子女平等地与城里的孩子一起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要重视民工流动给城市带来的变化,肯定民工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为了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或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大批民工背井离乡、携妻带子进入陌生的城市工作,满足了城市对外来劳动力的需求,促进了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民工们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在这种双向交流中,民工给城市带来的变化是不容忽视的。有资料显示:在北京,几乎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个是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廉价劳动力让北京建筑业节约劳动成本达1.4亿元;外来人口让北京人口老龄化速度放慢了4年。这种民工流动和劳动力转移所产生的巨大效应,就是城乡双赢的最好佐证,我们不得不肯定。 三是要维护好民工的合法权益,时时处处为民工着想。民工与雇主的劳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做过列举,大致有十类: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民工参保缴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时的工资报酬;解除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民工经济补偿;违反规定向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扣押民工个人证件;随意延长民工工作时间;违反有关规定,侵害民工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暴露出了相关制度的疲软,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快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努力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城市不仅是城里人的城市,也是乡下人的城市。事实已经证明,城市的繁荣和发展需要民工,城里人的生活离不开民工,善待民工,就是善待我们自己。这需要全社会动感情,需要各级政府动真情,切实解决好民工的实际问题,维护好民工的合法权益,让民工真正感受到社会的需要和温暖,自信地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路上,默默地扮演自己不可缺少的角色。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