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可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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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5:32 人民网-华南新闻 |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获悉,作为全国14个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日前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海南省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政策已大大放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方案,海南省实施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放宽境外投资购汇管制。改变以往企业只能通过自有外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无自有外汇资金的企业通过人民币购汇向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可在境外投资购汇总量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前提下,对省内企业购汇境外投资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超出5000万美元的部分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放宽审批条件。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海南省外汇管理分局可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不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允许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汇出。投资主体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可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前,按实际需要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 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了审批环节。外汇管理局只保留对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节约经营成本和外汇管理局的管理成本。 进一步明确对境外收购和增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要求的有关文件。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材料外,另须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 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 (程娇 吴鹤立) 《华南新闻》 (2003年12月09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