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04)南民催字第2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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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4:2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申请人经济参考报社青岛办事处因其持有的银行转帐支票一张丢失,号码为0205546052,出票人为经济参考报社青岛办事处,出票日期及票面金额均为空白,签发行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申请人经济参报社青岛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