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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5:0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8月5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对近来陆续发生的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强调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部门发文强调,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永不录用。在通报中要求建立学校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将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制度落实到位。通报强调,为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纯洁教师队伍,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新华社)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了法律规定,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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