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烫伤谁之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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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5:0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盈宇村幼童小群(化名)的父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4岁孩子好端端地在邻居家玩耍时,会不幸被开水烫伤而致残疾,更想不到的是,在打官司索赔过程中,法院的判决是:只能获得适当赔偿。 那是2002年10月26日,小群与8岁的姐姐在邻居小霞(化名)家玩,小霞独自一人在家洗衣服。上午10时许,小霞将厨房刚烧开的开水壶提到堂屋冲完第一瓶开水,把尚未冲完的开水壶放在桌子旁,然后到厨房取抹布准备擦桌子。这时悲剧发生了,幼童小群钻进桌子底下捡牙膏盒,退回时将开水壶绊倒,造成其背部和左上肢烫伤致残,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来友好往来的相邻两家也因此产生了纠纷。 该案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由谁来赔偿各执一词。小群的父母和委托代理人认为,小霞明知装有开水的壶放在地上会有烫伤小群的危险,却未尽防范义务而采取放任态度,因其走开后导致小群被烫伤,应由小霞及其父母负全部赔偿责任。小霞及其父母辩称,小霞将开水壶放在桌边的地上离去前,已提醒过小群的姐姐,不要让小群去碰开水壶。是他自己不慎倒在开水壶上烫伤,这是小群家人未尽监护责任所致。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小群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缺乏自我安全保护能力。作为小群的法定监护人即父母,让无民事行为的小群的姐姐对小群照看,因其看管不济,小群在玩耍时跌倒开水壶上被烫伤,系疏于对幼儿的人身安全保护,显然未尽监护之责,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小霞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学生,在家烧水和冲开水的行为应视为与其年龄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家务劳动,她的父母对此无监护上的过错。小霞已预见到将装有开水的壶放在地上,可能会使在家顽耍的幼儿小群绊倒而烫伤的后果,虽予以提醒,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适当赔偿,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其父母负担。最后法院判决由小霞父母赔偿小群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损失人民币10495.30元的35%,即3670余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夏和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