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 引咎辞职(法制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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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6:0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者按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主动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它分为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 应该说,引咎辞职是对现有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新闻背景 199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就对此有明文规定,而中共中央新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则明文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01年3月27日,重庆市发出中国第一个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省级政府政令。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换。” 为何没有官员为矿难辞职 矿难频频发生,各级政府领导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非法小煤窑的屡禁不止,还是合法煤矿的管理混乱,都与领导行政不作为、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不得力密切相关,甚至,在某些地区,正是因为少数官员与矿主之间有利益瓜葛,才导致了各种规章制度的废弛,而强挖私采却无人过问。然而,让世人感到奇怪的是,在矿难如此频繁的山西省,我们却几乎没有看到任何一个政府官员因为重大事故而辞职。 ———蔡方华(《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使执掌权力的人切实地负起责任,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对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情况下的引咎辞职作出了规定。为让规定得到落实,还需要解决价值取向、观念转变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无论如何,执掌一定权力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应当在主观上确立起责任意识,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切实地负起责任。 ———桑玉成(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院长、教授) 依宪治政与引咎辞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官员受处分的方式,包括撤职、免职、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免职留党观察等,视情节的轻重而定。这些处分措施虽然属于党内问责制的范畴,但对于推进引咎辞职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党内问责制启动后,一些地方党政要员开始树立引咎辞职的意识,采取引咎辞职的做法。政治问责制的本质是依宪治政。这里依宪治政所针对的政治行为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执政党的行为。政治问责制在本质上是依据宪法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行为,努力实现依宪治国和依法行政。 ———杜钢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建设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 引咎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是我们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责任政府是与政府无责任或者说政府责任豁免相对的,确定了政府在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甚至从事特定的合法行为情形下应当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作为责任政府,就应当以主动积极的态度承担责任,引咎辞职制度是实现责任政府不可缺少的制度组成。在政府无责任的理论指导下,出现过许多任意践踏公民权利的历史,责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引咎辞职制度也是当然的选择。 ———陈枫(广东) 《人民日报》 (2003年12月10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