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导读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6:10 人民网-人民日报 |
导读人:巨源 导读:东家丢了某物,便怀疑并四处宣称是西家某某所为,这本是经常会发生在农民身边的小事情。小事情不小,在公安机关侦查结论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在法律上,东家的行为就是侵犯了西家的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起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名誉权案件的背后,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生动体现。 怀疑他人盗木耳 侵犯名誉成被告 徐军国 自家的木耳被盗后,在公安机关没有侦破之时,就宣扬是某某所为。11月18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判决程某立即停止对本村村民杨某的名誉侵害,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002年8月31日晚,随州市曾都区天河口乡农民程某家的木耳被盗3包。程某怀疑是本村杨某所为,次日到天河口派出所报案。9月1日,天河口乡派出所会同万和派出所将杨某当天卖给万和市场的3包木耳以“赃物”扣留。杨某得知情况后遂到天河口派出所将情况说明,派出所将情况核查后于2002年9月3日把货物原样退回。程某报案后在村组及万和香菇市场宣称杨某是“小偷”,并说“派出所马上就要抓人”等言语。杨某认为程某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程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行为已经侵犯了杨的名誉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导读:一个年仅5岁半的小女孩在横穿高速公路时不幸被疾驶而过的货车撞死。孩童父母、货车司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三方,谁要负责任?根据1994年公安部颁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根据事故发生所在地《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并要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正常行驶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不细,儿童父母监护不周,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 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华建文 凌晨 今年5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尹山村5岁半的小姑娘徐彦菲,在和同伴玩耍时,因为横穿村子旁边的苏嘉杭高速公路,被疾驶而过的货车撞死。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对责任作出认定:徐彦菲横穿高速公路在先,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货车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父亲徐某在实地考察中发现,高速公路的隔离栏上有一块空隙,女儿就是通过这个空隙爬过去的。7月2日,徐某一纸诉状将公路的管理部门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明显疏漏,要求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死亡补偿费15.3万元。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在赔偿金额上双方达成了一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11月10日,徐某撤回起诉。 导读:来自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数字显示,今年9到10月份,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火警550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16.5%。火灾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我国为数不多的森林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统计显示,在发生的火灾事故中,因为吸烟引起的就占了很大比例。仅在本案发生地的永安市,今年相继发生的4起森林火灾中,大多是责任人的防火意识淡薄和疏忽大意所致。小小的烟头,带来的往往是国家巨额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防火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还是要加大对人的因素的控制。 乱扔一粒烟头 换来年半牢狱 邱宝晖 林美珠 罗志龙 7月16日上午8时许,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某林场工人郑某进入林区后,先是坐在一堆处理好的木头上吸烟,几分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一扔,便到旁边的采伐区进行作业。不料没过一会儿,郑某丢掉的烟头点燃了地上的木屑,并迅速向周边林木蔓延,从而引发了一场森林大火。最后导致林场95亩森林面积被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郑某由于防火意识淡薄,并严重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酿成森林火灾,给国有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此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人民日报》 (2003年12月10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