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困难群众撑起“保护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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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7:1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生活在赣北山区武宁的困难群众如今不再为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苦恼,县法律援助中心推行的法律阳光援助为他们撑起了维权“保护伞”。两年来,全县有300多名困难群众在法律阳光援助下,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 今年6月16日,一名衣衫褴褛、满身泥土的男子走进武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这位叫朱维的农民哽哽咽咽地向律师诉说了自己的不幸:前不久他11岁的儿子在学校与同学追逐时,从教学楼5楼平顶休息台翻越扶手不慎栽到4楼。学校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终因颅脑损伤不治而亡。由于出事的时间是中午,老师没有上班,学校出于人道给付了7100元,而抢救小孩花去了医疗费30381元。朱维中年丧子、家产耗尽,生活陷入了困境。 县法援中心的律师在耐心、细致地询问案情后,决定给他提供法律援助。在当事人拿不出请求赔偿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承办律师自掏交通费、咨询费、资料费,开展大量艰辛的取证和实地勘查工作,测得教学楼平顶休息台扶手高度只有0.78米。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室内楼梯栏杆高度不应小于0.9米的规定,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请诉讼:认为设计部门没有按规定设计楼梯高度及水平扶手高度,负有设计责任;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教学楼施工合格,负有监督失职之责;建筑单位明知图纸不符合规定而施工,也负有一定责任。经过法院审理,除去小孩自身过错和监护人责任应承担的份额外,当事人共获得赔偿金32765元。 “法律援助不仅仅是免收代理费,有时也需要对困难群众给予财力、物力的支持,否则,援而无助,半途而废。”按照这样的工作准则,武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让任何一名前来求助的困难群众失望而归。一天,罗溪乡坪源村村民张海鹏在家看黑白电视,见图像不清晰,便用手拨动天线,用老虎钳旋动裸露的微调,不料竟被电流击倒,造成全身多处大面积烧伤,住院治疗131天,花去医疗费8782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及时向张海鹏提供法律援助。在取得大量证据后,以电流高压击伤为由,起诉供电部门,要求对张海鹏进行赔偿。由于经济困难张海鹏没有能力支付电视机质量鉴定费,眼看审期将至,案件面临因关键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 正在张海鹏一筹莫展之计,援助中心的律师们主动为他垫付了1000元鉴定费用,法院也免费派车将电视机送到省城鉴定。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报告,这起事故是因电流高压击穿使天线带电,造成人体触及天线而触电,并非电视机本身高压放电致人损伤。法院据此判定张海鹏胜诉,获得赔偿金19114元。张海鹏逢人便说,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援而有助救了他。 谈及这一桩桩扶危济困的故事,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深有体会地说:“法律援助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从大局出发,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