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下的税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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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7:1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顺应了这一世界潮流。经济全球化将导致资本、技术、人才的国际化,对我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以及税收政策也将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为了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趋势,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必须进行税制改革。 改革增值税税制。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抵扣范围过窄,不利于投资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是要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实施新的增值税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抑制投资规模,治理通货膨胀,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但在当前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不但会影响我国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而且不利于基础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会抑制投资。因此,增值税转型已迫在眉睫。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可先考虑在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行业实行转型,以减轻这些行业的税负,促进其较快发展。二是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不完全的增值税,增值税抵扣范围过窄。企业购进“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所负担的税款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对新技术的开发和引进。为此,建议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所负担的税款允许按一定的比例扣除。三是要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按适当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设备价值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资金多,为了刺激企业在购置科研设备方面投入资金,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硬件水平,可考虑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按适当比例返还企业,作为国家的资本投资,用于研究和开发。同时,对技术含量高的高科技产品实行低税率,以降低其实际税负。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对其免征增值税。 改革企业所得税税制。现行企业所得税存在优惠重点片面、优惠方式单调、优惠对象不科学等不足,应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是要将优惠的重点从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活动和项目的优惠。二是要将优惠从以区域为主转向以产业为主。只要是从事高科技产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将优惠方式由直接优惠为主改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并重。在实行减免税和低税率的同时,可采取如下方式:对高新技术产业、行业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允许目前生产规模不大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企业在税前列支科技发展准备金;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允许企业对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因亏损而不足抵扣规定的扣除额时,结转以后年度补扣,并规定补扣年限;实行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为企业技术进步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利益。四是要鼓励高新技术在我国境内转化成生产力。对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给本国企业、单位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为鼓励引进先进、创新技术,应规定使用先进技术后新增利润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对引进具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应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 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对科技人员的优惠力度不够的问题,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是要对高科技产业领域从事科技开发和研究的人员,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要提高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扣除额。二是要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指科技发明方面的),视同稿酬所得,减征30%甚至更高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此外,要扩大对科技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对科研人员从科研成果收益中提取的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收入,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增加个人教育投入的税前扣除;对技术股、贡献股等股权收益用于企业增资、扩股的,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以提高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江西日报) 相关专题:全球化带来机遇和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