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构筑职业安全网 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都将享受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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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8:06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记者胡勇飞报道:今年四十出头的刘斌1998年下岗后,现在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一家私营企业从事电工工作。12月8日,他从省、市劳动保障部门举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活动上得知,今后不仅国有企业职工要参加工伤保险,私营企业也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高兴地对记者说:“这给我们在私企工作的工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以后干起活来心里也踏实多了。” 据了解,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5大险种之一,1990年在我省南昌、新余开始试点,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93个县区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到去年底,全省参保职工达129.25万人,约占我省在岗职工总数的一半。工伤保险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在个体、私营经济实体中从业人员逐渐增多,以往只有国企职工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已不能保障更多的劳动者的需要,同时还造成参保人数的下降。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企业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同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属于工伤保险覆盖范畴,从而在法律上确保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据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成为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以往,由于因工致残,不少劳动者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今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将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经劳动者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除必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还须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杜绝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不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职工得不到应有待遇的情况,《条例》允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保障。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