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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有权拒绝”的呻吟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08:09 千华网-鞍山日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我市各区结婚登记收费标准由几元钱至数十元钱不等,收费手段也是各有千秋。消息披露以后,收费主管机关马上表态:结婚登记,收费机关应该按照规定亮证收费,执行统一标准;消费者有权提出查看相关的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又是一个有权拒绝!类似的“有权拒绝”太多了:学校超范围收费,学生家长有权拒绝;农民在遇到有关部门乱收费时有权拒绝;政府部门不合理收费,公民、法人有权拒绝……然而,在弱势群体的痛苦呻吟面前,“有权拒绝”的声音显得那样无力。正像一位同事戏言的那样:消费者的权利太大了,可问题是消费者一旦行使“拒绝”权利的时候,往往总是被人家“拒绝”。

  面对这么多“有权拒绝”,消费者不仅要问:谁来保护消费者的拒绝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收费本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行使收费权力(有时是政府委托有关单位收费)的时候,首先应考虑收费是否合法、合理。现在的情况是,一些收费部门、单位本来就不具备收费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不具备收费的起码资格,而仅仅是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消费者一旦拒绝交费便会招致各种貌似合法实际非法的刁难甚至惩罚。

  “拒绝交费”反映了政府职责的缺位,权力的越位,监管的不到位。一些政府部门在大喊“有权拒绝”口号的掩饰下,轻轻地、巧妙地推卸了自己的监管责任。前不久,我市有关部门又一次公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哪项可以收费,哪项不准收费,钱应该由哪个部门或单位来收,收费标准是多少,收费对象是谁,都规定得清清楚楚,谁再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该由有关部门严肃认真查处。如果该查处而不查处,那么就应该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责任,而不是仅仅告诉消费者“有权拒绝”后,便心安理得地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任务。

  政府的收费权出于法。既然是收费权出于法,那么就应该应收尽收,对每个应该交费的人都不能法外开恩;既然是收费权出于法,那么收费人就不应多收,不能搞搭车收费,也不能巧立名目另搞一套。由于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有问题,收费人自然底气不足,于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怪现象,交费人同收费人讨价还价以后,收费标准便有了不同,照章收费也就变成了“协商收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并以挑战者的胜利而告终。然而,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权拒绝”,而是法律法规的悲哀,也是乱收费给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造成的恶劣后果。保护消费者“有权拒绝”的权利,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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