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道德谴责是不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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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0:02 贵州日报 |
据10月27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广东省中山市,一名边防警官为救一名遭遇抢劫的女青年,与歹徒奋勇搏斗。他腹部被刺中,肠子外露,鲜血直流,昏迷倒地。令人寒心的是,被英雄解救的女青年却既没有报案,也没有救助受伤的英雄,悄然离开,杳无音信。 如此新闻,我们已非首次耳闻。人们对时下社会风气颇多微词,觉得人心相隔,真诚不再,我看与这些现代版的“东郭先生和狼”、“农夫与蛇”的故事的一再上演,使一颗颗原本善良的心灵一次次蒙受创伤不无关系。 英雄勇斗歹徒血洒街头,事主却悄然离开杳无音信,事主之行为的确应受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只是目前,我们除了凭借社会道德的力量,谴责一番之外,似乎再无计可施。若被谴责者尚有羞恶之心,或可背地下感到脸红、自责;而如果被谴责者极端自私自利,道德谴责则无异于对牛弹琴。道德的约束力量,终归是有限的。当一个人丢弃了道德,千夫所指的作用,也不过轻若鸿毛。 我们既然一再倡导弘扬社会正气,就不能忽视“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的事实。减少如前所述“只管自己好活,不顾别人死活”事件的发生,需要道义支持,更离不开法律支撑。法制力量的介入,既符合情理,亦不违法理。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每位知情公民理应检举揭发,有自觉站出来作证的义务。而广州这位女青年,该自己提供证据、指认罪犯,却临阵缩首,那是对公民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逃避;再者,从另一角度看,躲避指证其实就是包庇、纵容罪犯,此为法律所不许,因此,有必要让不尽责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文首述及事件,若被救女青年及早露面,破案工作又何至于面临如此困难,何至于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见义勇为者不惜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救助陷于困境者,被救者中,一些人反倒溜之乎也,有的甚或恩将仇报,若论性质,与见死不救行为相较,它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悉,在国外,例如加拿大、意大利、韩国、日本、瑞士等国,对于见死不救尚且为法律明令禁止,我以为,较之犹甚的“开溜行为”,我国法律不应再保持沉默,必须加大惩戒力度。 当某种不良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广泛深入的负面影响,当道德约束力在此种行为面前已显得脆弱时,法制力量的介入是必要的。惟其如此,开溜者才不会溜得无所顾忌,社会文明之风才会有坚实的保障。 作者: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