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七燃气企业联合实行“行业统一价格”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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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1:21 人民网 |
人民网温州12月10日电七家液化气公司联合实行统一的批发价,这是行业自律行为?还是限制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前不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市工商局对这七家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5月15日,市区7家液化气经销企业联合拟定了《市区燃气行业自律协议书》、《市区燃气协作办对各站的处罚规定》等,对液化气实行统一批发价、划分市场份额、交叉管理、统一分配利润等,并从5月26日起实行统一批发价每瓶38元;至5月31日起统一将批发价抬高到每瓶40元。一些经营者已实施相关行为。 同年6月,市工商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认为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实施划分市场等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如数缴纳了罚款后,于今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罚决定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诉请鹿城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当事人诉称,其行为是在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行业自律行为,是为制止本行业内的无序竞争,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还认为,共同实施统一价格,是在物价部门批准的幅度内,再说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市工商局辩称,行业自律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而当事人没有遵循该条例的规定。人为划分市场份额,统一批发价,统一分配利润,抑制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6月2日依法判决维持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上诉于中院。(夏海鹏)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