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船案启示录―?D中国法院可以受理民间对日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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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2:32 青年参考 |
“中威船案可以告诉我们,类似的民间对日本企业的索赔案是可以在我们的人民法院、在我们中国的土地上打官司的。我们的公民有必要一定跑那么远花那么多精力到日本法院去打官司然后输了又批评人家不公正吗?中威船案的重大启示意义就在于此。” 为民间对日索赔开了个口子 “中日民间的赔偿问题是一定要赔的,不赔偿是天理不容。日本应当知道这些是迟早要解决的。日本的低息、无息贷款支援了中国的现代化,但中日战争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好,是难说世代友好的。”谈到中威船案与当前民间不断出现对日索赔的案件时,陈春对《青年参考》说:“这些年,毒气、慰安妇、劳工等等民间对日索赔案,我一直都在密切关注。” 陈春认为:“此案如以胜利告终,对我们来说,是偿了先辈的遗愿。但对于民间对日索赔来说,是开了一个重大的口子,有很重大的意义。但是,我们这个案子又与其他民间索赔有很大差别。中威船案是民间对民间,而其他索赔更多的是民间对官方,现在日本政府把中国免除日本战争赔款的官方对官方与民间对官方的索赔混为一谈。但这不可能一直坚持下去。” 日本政府对民间索赔的策略性态度 对日本政府对中国民间索赔的策略性态度,中威船案的出庭律师叶鸣向《青年参考》详细介绍分析了当年陈春的父亲陈恰群正式起诉日本政府打官司失败的例子——— “当时日本政府的抗辩是:一、对诉讼请求所说事实(两轮被日本政府所夺,请求赔偿损失)一概否定;二、即使诉讼请求所说事实成立,‘依法捕获’亦是行使国家权力。而日本法院的裁断中对此船是否于1938年8月22日被日本政府捕获不做判断,因为,如果说是日本政府抢去了,那日本政府就负赔偿之责,如果说是船只一直在大同海运株式会社那里,那么就得‘大同’赔偿。但它不说,我认为这是政商勾结。它判决的结论是‘时效消灭’,但判决书中却未对此引用任何有效法律条文,而是巧妙地称‘本案被告引用的时效抗辩是本院裁判的依据’,而这个被告(日本政府)的时效抗辩依据是什么呢?是日本1946年颁发的《战时特别赔偿措施法》中关于时效性的第17条,但它只适用于日本国民。在这里,居然被用到中国公民身上来了。这种荒唐的做法在法庭的判决书上当然不敢直接引用。” 叶鸣律师还特别指出,日本所有涉外案件无论大小都集结有英文出版物,但是他在美国读博士期间,遍查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国际司法判例资料,可以找到大量诸如涉外离婚之类的官司,但却始终找不到当年这个轰动性案件的任何记录。他推论道:“之所以法院做出这种不敢示之后人的荒唐判决,恐怕与当时中日之间刚刚签订免除国家战争赔偿有关。我想原本日本政府是准备了日本要赔偿中威的。但它现在可利用这个免除战争赔款,裁断不对中威船案做出赔偿,可以堵住以后这种类似的民间赔偿口子。” 民间对日索赔也可在中国打官司 谈到中国近20年来法律的不断健全与中威船案的关系,叶鸣认为,中威船案能在中国审理与中国的法制健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之所以中威船案当年在日本打,也是因为当时中国法律不完备,是出于在时效性等方面的考虑。而《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则为它带来了转机。20世纪80年代后期法律法规的健全,包括各种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使之找到了一些依据。这同时也为其他中国公民就发生于二战期间的权益损失向日本企业索赔提供了依据。 叶鸣律师认为,中威船案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有非常积极的启发意义。“这几年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大量报道民间因化学武器、慰安妇、劳工等问题到日本起诉索赔。而这些案子全部是在日本法院审理,聘请日本律师。从报道上看,这类官司几乎全部是中国当事人败诉。于是,我们在舆论上经常批评日本法院判案不公。在这么多的民间索赔案中,中威船案是我们国家的法院受理的惟一一起中国公民向日本企业索赔在二战期间损失的案件,而且是第一案。那么,发生在二战期间,中国公民因权益损失对日本企业的索赔能不能在我们国内打官司呢?有没有时效性的问题呢?” “我记得最高法院在1987年5月份有一个司法解释,对于《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发生的未处理完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实际上有权延长诉讼时效。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类似的民间案件是可以在人民法院、在我们中国的土地上打官司的。现在我们国家法院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独立审判这些案件。我想问,一些类似的案件里,我们的公民有必要一定跑那么远花那么多精力到日本法院去打官司,然后输了又批评人家不公正吗?难道中国的法院不能受理么?我想,中威船案的重大启示意义就是在于此。” 记者还设法联系到了此次开庭被告一方的代理律师陆沪生,但是陆律师拒绝就此案做出过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