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权益有保障 怀化出台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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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4:26 红网 |
红网怀化12月10日讯(凌长启 杨国益 龚锦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力口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近日,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公告》。 根据公告精神,各用人单位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到当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必须依法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证。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按照《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每人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各用人单位必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无故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各用人单位不得以招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进城务工人员收取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不得克扣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原已收取的应限期退还,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用人单位必须为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进城务工人员,否则将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处罚;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坚决查处损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并公布了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举报投诉电话。 据悉,11月21日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怀化市区内分设4个咨询宣传点,重点宣传了《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以及与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的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稿源:红网)(作者:凌长启 杨国益 龚锦程)(编辑:张广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