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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可以“消灭”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6:41 北京晚报

  据《江南时报》报道,未成年的孩子因无知或一时冲动犯罪而被判刑,服刑完毕只要“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改好悔过,其犯罪档案就可以某种方式“消灭”。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

  办法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性质较为严重的,也不在“消灭”之列。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1法院有权作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规定吗?这一规定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是否有冲突?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我认为法院无权作出这样的规定。法院的职能决定了法院主要是“审判职能”,而不是“立法职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解释权,但高法所具有的司法解释权仍然是为了便于对某些具体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不是另行立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规定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区级法院所应有的权限,尽管这种做法的确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但在法制国家,一个司法部门首先应该做到如何客观、公正的执法,而不是越权自创法律。因此是不值得提倡的。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

  法院无权作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规定,因为我国刑法立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其贯穿于刑法的全过程,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而法院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举措的推行,明显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项司法制度的改革均不能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

  姜宏(中法网网友厦门市法制局)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其出发点无疑是值得认同的,就个人情感而言,我也完全了解他们旨在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的良苦用心。不过,作为一个基层法院,在没有法律法规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充当后盾的前提下,是否有权作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对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并没有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权力,但也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这样做。因此,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这一规定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不存在冲突问题。

  程东宁(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该做法不仅有违现行法律,而且也是于事无补。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仅要以累犯论,而且还要从重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来自刑法规定。其次是受过刑法处罚的人绝不会因为有了一张所谓的“前科消灭证明书”而抹去在人生轨迹上留下的痕迹。当曾经有过前科历史的人持有“前科消灭证明书”去升学、服役、就业时,不但不能证明其前科归于消灭,反而起到了强调前科的作用。

  2“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这种规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作为一种创意,我认为“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应该说是好的,这的确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但不入档不等于说是对“浪子”所做的一切就应全部消失,而没有原则的不在任何地方保留,至少应该保留在司法机关内部的犯罪档案里。假若再有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至少应该知道他是累犯还是初犯,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多次犯罪,而每次都因未保留其前次犯罪的材料而把他作为初犯看待,这就成了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

  “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这种规定的推行,应该是弊大于利,原因在于:1、违背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损害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2、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对未成年人犯罪施以刑事处罚有利于实现法律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强制的作用。在此前提下,再辅以思想教育、文化知识学习等手段将更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3、对其他未被消灭前科的未成年犯罪不利。对一

  些未成年人罪犯实现了前科的消灭,会造成那些前科未被消灭的未成年人罪犯产生被歧视的感觉,从而用自己的行动与社会对抗。

  程东宁(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这种做法明显弊大于利,首先是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管理混乱,滋长随意性。因为档案是由国家实行强制性管理的,这种强制性管理源于国家《档案法》规定,而法院作出这样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属越权行为;其次,档案是评价一个人功过是非的基础性资料,一旦允许擅自取舍档案材料,就不可能真实反映一个人的原来面貌,同时也为搞法外施恩大开方便之门,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无法估量的。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认为“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这种规定,目前看是利大于弊,由于青少年世界观和价值观没有形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本来就估计不足。而且青少年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我们不能对其错误就一棍子打死,给他们自新的机会给社会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弊端。如果因为年轻的时候偶尔犯的一个错误就要付出一辈子的代价,相信对他们也不公平。不如化害为利,前面的错误惩罚也受了,就当没有发生过,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搜狐网友:IP地址:61.174.152.

  与其消灭前科,不如修改现行法律中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成年后的禁止性条款,这更体现法律的精神。毕竟,未成年人严重违法才被记上污点,个人改正错误后,这个污点已成历史,作为历史,我们又何必要去修改呢?关键是个人真正改正错误以后,社会不能再歧视他,法律不仅不能歧视他,还要保护他鼓励他,这才是最重要的。

  搜狐网友:WXX945IP地址:218.18.9.

  应该肯定这种做法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我们不应该忘记法律不仅有惩治的作用,而且还有挽救的作用。我们在认识一个人的时候不能单从某一个时刻或某一个点去认识,应该更多的关注人的发展,人的优点,使每一个人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删除一个人人生中的不光彩处,有利于他在未来的生活中抬起头,增加自信。(本期话题由本报与中法网、搜狐网合办)中法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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