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闹受伤同学已赔再告母校法院驳回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6:41 北京晚报 |
一名初中生将透明胶粘在另一同学裤裆上,引起打斗而两败俱伤,由此引发了两场官司。近日,江汉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王伟状告母校的诉讼请求。 王伟与李军均为武汉一所中学初三学生。去年10月23日上午,李军将透明胶偷偷粘在王伟的裤裆上,引起周围同学哄笑,恼羞成怒的王伟便与李军厮打起来,导致王伟轻伤,李军轻微伤,后王伟将李军告到法庭。江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军、王伟均存在过错,李应负主要责任、王应付次要责任,遂于今年8月判决李赔偿王所受损失1.4万元中的1.1万余元。 今年9月,王伟以学校老师不作为为由,又将母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损,如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受害人有权选择其诉讼方式及诉讼对象,但如果受害人通过其中的方式之一实现了赔偿目的,其法律后果是对其他诉讼方式所享有权利的消灭。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晓亮白洁周力 包律师点评:在本案因人身伤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两种:其一,王伟因与李军厮打而人身受到伤害,王伟对李军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其二,学校因自己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过错侵权行为,学校作为侵权一方负有赔偿受害方王伟人身损害的义务。据此,王伟对学校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因为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原因,造成本案程序上的不确定性。但这种程序上的不确定性,是可以通过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性质而解决的。依据民法原理和法律的规定,不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是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都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因此,王伟不论是起诉李军,还是起诉学校,两者均对原告负有赔偿除王伟自己负担之外的全部损失的责任。而赔偿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受害人不能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这是赔偿责任的目的和功能所在。因此,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损害而产生对不同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实体请求权,并从中任一义务人处可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选择起诉其中任一义务人或起诉全部义务人。受害人通过其中的方式之一实现了赔偿目的,其法律后果是对其他诉讼方式所享有权利的消灭的法律后果。这样处理,既符合有利于及时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符合诉讼方便、经济的原则。魏晓东 法网寻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