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裸体搜身事件”挎问程序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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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0:34 人民网 |
王赐江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天人们本应比往常更能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然而,这天晚上,身着便衣的公安干警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湖南岳阳市的5名妇女关在一间办公室内,并勒令她们脱光所有衣服,翘屁股、摆姿势,强行进行所谓的“打码”(地下六合彩)检查,时间长达40分钟。 显而易见,这一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渐成时代强音的今天,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但更令人吃惊的是,当地公安局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没有勇气(但愿并不是没有意识到)承认错误,而是振振有词地强调:“这次检查并没有违法”,只是“在方式方法上有不妥的地方”。人们不禁要问,程序违法难道不是一种足可伤害实体公正的违法行为吗?! 姑且不提不由分说将5名妇女强行关进一间屋子实施强制人身搜查的实体是否公正,这次所谓的“执法”行动至少就有三处涉嫌程序违法: 一是执法人员未亮明身份。众所周知,公安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已为多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在此次“执法”过程中自称是岳阳市公安局白岭分局的干警却身着便装,自始至终也未亮出证件。 二是没有办理搜查手续。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收集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搜查。但是,如果此事只属一般的行政违法案件的话,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条,检查时也“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即使此案涉嫌刑事犯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和第75条,公安干警在执法时也应持有并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还应制作搜查笔录。 三是只有一名女干警实施人身搜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明确:“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也强调,“搜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在此次执法过程,只有一名自称是分局女干警对5位女性实施裸体检查。 必须意识到,法定程序是国家追究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实体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和根本途径。但长期以来,由于特权意识的膨胀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一些民警的程序法治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狭义的形式公正,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正如一位西方大法官所言,“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