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统一价”伤及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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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2:23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 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对联合实行统一批发价的该市7家液化气企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5月15日,温州市区7家液化气经销企业联合拟定协议书,对液化气实行统一批发价、划分市场份额、交叉管理、统一分配利润,实行每瓶液化气38元的统一批发价,并于5月31日起抬高至每瓶40元。同年6月,温州市工商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认为当事人的联合行为是限制(妨碍)了公平竞争,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如数缴纳罚款后,于今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罚决定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温州市工商局认为,行业自律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7家企业人为划分市场份额、统一批发价、统一分配利润,抑制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夏海鹏) 《华东新闻》 (2003年12月11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