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贪污”为啥不算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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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2:40 红网 |
一个石家庄市,一年控制公务接待1204次,压缩招待费1060万元。(见12月8日新华网)如果撒手不管,这1060万元巨额“招待费”就打了水漂。 某些腐败分子为何敢放肆地与圈内哥儿们,山肴野蔌,觥筹交错,花天酒地?因为有一套“吃喝有理”论:“只上皮袋(吃喝),不上口袋(现金)”。“口头贪污”不算贪,“馋嘴干部”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口头贪污”为啥不算贪?刑法对贪污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公务公款吃喝,身份是明摆着的,堂堂国家公务员,难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同样是公共财产权,只不过是由货币形态变成了实物形态的占有,由刚性“口袋”(金钱)占有变成了柔性“皮袋”(吃喝)占有,把本应从个人收入的家庭支出变成了由公款支出的非公务吃喝,公共财产权的实质丧失难道还容置疑吗?腐败盛行的地方,“一支笔”助长了为所欲为的非公务职务消费,“一支笔”为利用职务之便吃喝大开方便之门,是主观的故意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衡量,国家工作人员的“口头贪污”,特别是达到一定数额的非公务吃喝应视为贪污性质。 刹住当前“馋嘴干部”愈演演烈的吃喝风,应视“口头贪污”为贪污罪,建议有关部门对“贪污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今后,凡参与非公务吃喝的一律以贪污论处,作出相应的经济、行政、党纪、法律处罚。对数额较大者除追究主要领导的贪污罪还应参照渎职罪惩处。 目前,“口头贪污”不为贪,已经成了热衷于非公务吃喝“馋嘴干部”的护身符。为何查处难?因为,非公务公款吃喝在“灰色消费”中的群体性,事实上存在“法不责众”,难以严肃查处。不仅加大了国家财政支出,而且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众形象,激化了党群关系。有人认为,按职务定招待费标准归个人支配,是所谓公务消费的体制改革方法。其实,是使非公务招待的合法化,不具有操作性。试问:“一把手”的标准由谁来定?几个领导同时参加公务活动招待费如何摊?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同级职务标准差异定多少?难不成要由中央某个部门专设公务招待费管理部门?我认为,还是本着实事求是、必需节俭、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审定招待费的“笼子里跳舞”,凡是非公务吃喝一律按贪污罪法论处,不让“馋嘴干部”打法律的“擦边球”,用法律管住“一张嘴”。(稿源:红网)(作者:孙金栋)(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