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特大杀人案“快审快判”的喜与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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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2:40 红网 |
12月9日上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平舆特大杀人案的被告人黄勇进行了公开审判,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黄勇,自2001年起,其采用欺骗手段将受害人从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骗到家中,先后杀死17名青少年,杀伤一人,其中大多数为正在上学的学生。被告人的行为可谓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用“罪大恶极”来形容一点也不过份。 对这样一起震惊全国的杀害数十名中学生的恶性案件,当地司法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提前介入,从破案到判决仅一个月的时间里,不仅完成了全部的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而且还完成了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当庭进行宣判。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字:“快”!这样的高效率有力地告慰了被害人的在天之灵,也给受害人家属极大安慰,同时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决心和能力,它符合我国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从严”惩处的“严打”方针,可以有效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这当是平舆特大杀人案“快审快判”之“喜”。 然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快刀斩乱麻式”的审理方式,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出入,存在程序公正方面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法院从早上8点30分开庭,到12点07分当庭宣判,仅用时三个半小时。另据报道其间还因受害者家属情绪过于激动休庭共计10余分钟。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共列举了16宗犯罪事实,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对每一个具体的杀人事件都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相应的物证、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算下来,对每宗杀人事件的调查质证时间只有12分钟。而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众多的法定程序显然不可思议。从这个意义上讲,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在程序公正方面应受到质疑。这当是平舆特大杀人案件“快审快判”之“忧”。 总之,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平舆特大杀人案案犯黄勇,当庭判处其死刑,全国人民都会拍手称快,这是罪有应得。但因为民愤极大而在审理程序上打折扣,则是非常不应该的,这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中级法院完全可以用一天甚至两天的时间进行庭审,将全部犯罪事实逐一当庭核实,然后再当庭宣判。其实,庭审过程也是法制教育过程,不可忽视。(稿源:红网)(作者:李克杰)(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