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发出消费警示 谨防“处理商品”藏猫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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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4:33 大连晚报 |
[本报记者 卓升]2003-12-11 03:16 消协发出消费警示 谨防“处理商品”藏猫腻本报记者 卓升 本报讯日前,某小学教师秦某在我市一商场购买了一个优惠价为180元(原价为398元)的挎包,使用5天后包带断裂,要求维修或退换货均被经营者以“处理商品”为由拒绝。后经市消协依法调解,经营者才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全额退款。 近来,以“处理品”或“处理商品”的名义销售鞋、服装和日用百货类商品引发的消费纠纷呈上升趋势。今年1~11月份,市工商局受理有关投诉220件,同比上升了8.9个百分点。 据市场调查,经营者销售“处理商品”通常有3种不当方式:一是以特价、优惠、促销等名义销售“处理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事先不作任何明示,趁消费者不注意时在购物凭证上加盖“处理品”字样;三是不在商品和外包装上显著标明“处理品”字样,发生争议后却以购物凭证或售货柜台有“处理商品”的提示为由推卸责任。 而现行法规对“处理商品”及销售行为有明确规定:达不到有关标准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必须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显著的“处理品”字样。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时,应当事先声明和在购货凭证上注明。市消协2003年第10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时,要看清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表示,防止不法经营者趁机销售“处理商品”。同时,市消协要求经营者销售处理商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