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04)南民催字第2017号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4:5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阳泉市郊区支行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00241819,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承兑人为青岛商业银行人民路第一支行,到期日为2003年9月28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阳泉市郊区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