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人格也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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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5:0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不久前,市民姜女士领着两位外地朋友到市北区威海路附近的一家宾馆住宿,在办理完住宿登记手续时,又因故提出了退房的要求。面对姜女士的这一要求,该宾馆服务人员立即表现出非常不满的情绪,对姜女士轻蔑地说“住不起(宾馆)就别住,”同时还将应退给姜女士的钱从宾馆大堂服务台的内侧一把扔了出来,钞票全部散落到大堂的地面上。 姜女士将钱捡起后,非常生气,来到市北工商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要讨个说法。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确认姜女士所述基本属实,随后对该宾馆处以“警告”行政处罚,责令宾馆向姜女士赔礼道歉。 看到这事,很多人都会产生类似的联想,相信不少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或接受服务中都有过这样的遭遇:销售人员在向你介绍商品时,满脸堆笑滔滔不绝,如果你动了心,有了购买的迹象,对方更是甜言蜜语,不过,如果你挑选了一会但最后不打算购买,转身离开时,背后传来的语言往往就不再是甜言蜜语而是“冷箭”了:“住不起别住”、“买不起别买”,类似的话差不多我们都“耳熟能详”了。 过去有句俗话:打人违法,气死人不偿命。因冷言恶语侮辱他人人格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情,听到的还真不多。但这并不是说这种行为就不违法;人格尊严不受侵害,这是消费者在消费领域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违者根据情节应承担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因侮辱人格而受到法律处罚的案例不多,主要原因还是消费者在遇到此事时,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待之,由此也放纵了商家的这种行为。 从商家的角度说,一个微笑,能招来一位顾客,而一句恶语,也许就会失去十名消费者。信誉是一点一滴累积起来的,失信却往往在转瞬之间。好在目前绝大多数商家的信誉意识越来越强,侮辱人格的事也在日益减少。 从消费者角度说,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当人格遭受侵害时,就应该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刘锟锋孙民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