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5:3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未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本报讯】(记者李文生)《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根据《办法》,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视情况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挖掘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年限加收1至5倍挖掘修复费。 提前挖掘 按年限加倍收费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在城市道路路基下进行地下管道顶进、暗挖等管线工程同样被禁止。因特殊情况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特区内城市道路的,须报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挖掘特区外城市道路的,须报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办法》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特区内城市道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特区外城市道路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挖掘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年限加收1至5倍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不中断交通的前提下实行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挖掘道路准许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必要的临时通道及引导通行标志;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道路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修复,恢复道路原状。 临时占路 不得超过3个月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特区外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办法》要求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期限占用,并向道路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因市政公用设施施工或其他建筑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可延长期限。 擅自占路 每平方米罚千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横破主干道和立交系统的,《办法》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处以20000元罚款,其他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行地下管道顶进、暗挖等管线工程的,处以500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按每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每平方米处1000元罚款;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还规定,道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作者:记者李文生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