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靠约束权力(第四弹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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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6:3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广东 张东锋 设立廉政金制度,以物质“刺激”的方式进行管理,可以产生一定的正面作用。然而,要从根本上保持警察队伍的廉洁,还需要建立和完善权力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作为自然的和社会个体的人,不仅要求最基本的物质方面的满足,还有更高层次的情感、荣誉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在经过多次加薪以后,目前我国警察的收入已经得到了很大提高,在整个社会收入层次中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可见,在实现了较高的基本物质保障的前提下,以廉政金的方式的物质奖励对于警察激励的作用就将大大减少。在保障其基本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更应着眼于保证警察更高层次需求的实现。也就是说,应着重于通过精神激励的方式,使警察对自身职位产生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保障警察能够公平、平等地参与职位竞争,能够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获得晋升的机会和较高的职位。从现实的操作层面上来看,廉政金设立在多高水平上才能产生最佳的激励效果尚无明确的标准。同时,就我国目前的人均财政水平来看,廉政金的数额也要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能力的制约,这也必将影响其预期效果的发挥。 廉政金的设立,从本质上说,与高薪养廉的逻辑是一致的,即都寄希望于通过物质保障来保持警察队伍的廉洁。从实际效果上来说,二者都能对警察服务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者说鼓励其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但却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和规范其行为,因为无论高薪还是低薪,奉公守法都是对警察自身义务、责任的要求,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众所周知,即使是在治理公务员队伍腐败较成功的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也并非是仅仅依靠高薪和廉政金就能实现的,在其背后是严格的、有效的和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如中国香港建立了廉政公署,而新加坡则建立了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因此,解决腐败、构建一支廉洁的警察队伍重在制度建设,关键还是如何约束和监督权力的问题。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11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