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金”制度应该缓行(第三弹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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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6:3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山东 薛克智 对于将警察的退休金当作保证金的做法,有人认为,这是缺乏法律根据的。有关专家分析说,退休金是警察的合法收入,是他的私人财产。宪法明确宣布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剥夺个人的合法财产,这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起码准则。法治国家的精神就是:如果谁要限制或剥夺个人的合法财产,必须有法律根据。不过,我个人认为,将警察的退休金扣除一部分作为“罚金”尚不足以构成违法。因为,义务与权利是对应的,如果警察有违纪腐败行为,实际上意味着该警察工作不称职,扣除其一部分个人收入,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乎法治精神的。如果没有违纪腐败行为,所扣除的很少一部分工资是要返还的。 然而,“廉政金制度”对于廉政的效能,我们实在不可高估,因为其约束和警戒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从目前情况看,那点为数有限的“廉政金”对执意作奸犯科的腐败分子而言不足以构成利益上的威慑,甚至可以说是无足轻重的。当然,正如杨小君教授所言,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的做法,其方向还是应当肯定的。在现行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框架内,我们完全可以进行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但总的来说,我个人以为,现行的“廉政金”制度不合乎我们当下的国情,应当缓行。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11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