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补偿是70万还是7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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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6:4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刊发《集体厂房不知不觉被征用?》一文,在南京建邺区兴隆街道河南村引起强烈反响。昨天,作为该村村民大会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张定芳称:他们8位村民代表也不知道厂房征用的谈判过程,同时,一些村民对征用补偿数额产生怀疑…… 村民代表也蒙在鼓里 昨天上午,张定芳告诉记者,为了建设需要,月安二队集体土地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增加拆建工作的透明度,河南村领导多次强调对于生产队集体财产处置,要选出村民代表参加谈判,对于谈判结果,要召开村民大会,获得80%以上村民讨论通过才能有效。今年9月上旬,二队召开村民大会,选举了张定芳、丁道贵等8位村民代表,参加厂房征用谈判及签字。 张定芳说,村民代表选出后,本以为能在集体厂房征用谈判中,行使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可从谈判一开始,张风英队长就没有通知村民代表参加,直到集体厂房征用协议签订后,张风英才召开村民大会,宣布1300平方米集体厂房征用补偿款为70万元。对此,村民们对补偿数额产生怀疑。村民们查账后发现,集体厂房征用补偿款应为75万元。 记者得知,队长张风英现在医院,不便采访她本人。 纪委书记陪记者调查 昨天,记者将这一情况向南京建邺区纪委做了通报。孙小洲副书记听明记者来意后,立即随记者前往兴隆街道调查。 兴隆街道相关负责人接待了孙副书记和记者。据街道负责人称,厂房的拆建补偿为75万元,今年9月18日,这笔补偿费已经进账。该队张风英队长向村民讲的7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她年龄大了,记忆力减退造成的口误”。面对记者提出的河南村有无授权月安二队张风英队长谈判签字的权力的问题时,街道负责人称,他们不知道。坐在一旁的孙副书记当即指示街道尽快将这件事情调查清楚,尽快向记者反馈结果。 在返回的途中,孙副书记对记者说,区纪委将派人调查核实75万元是否到账。另外,河南村是否存在其他经济问题也要好好查一查。 暗箱操作是违法行为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该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委会给予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应该听取被征用村民的意见。河南村月安二队厂房拆建补偿情况,应该召开村民大会,告之村民,否则就是违法。 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没有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果队长没有获得授权,月安二队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村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厂房补偿协议无效。如果村民们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话,可以要求批准征用土地的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裁定。 本报记者 肖军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11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