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携45万工程款人间蒸发(连续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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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6: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闻提要昨日,本报报道了盐都县秦南镇80位民工苦干两年却被拖欠工程款45万元的新闻。法院一审的判决令民工们大失所望,为讨说法,包工头单启楼再次上诉,他们期待二审能给他们带来希望。然而,判决及判决后所发生的事情更加出乎意料。 昨天说到,前年8月份,单启楼组织80名农民工承包了盐城市温馨花园4号商住楼的木工活。当月,工程突然终止,与单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杨茂志欠款人民币449261.85元未付。 今年3月28日,单启楼拿到了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撤销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丹阳工程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判决,驳回单启楼要求丹阳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由杨茂志给付单启楼人民币449261.85元。这样的判决对单启楼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丹阳工程处在二审上诉中认为,单启楼与杨茂志签订了施工协议,单启楼的工程款应由杨茂志承担。工程处将工程内包给王洪,王洪将工程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给杨茂志施工,是王洪个人行为,应由王洪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洪的行为是代表丹阳工程处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工程处承担,但王洪与杨茂志所签订的合同、杨茂志与单启楼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此,单启楼完成的工作量,经杨茂志认可,应按实结算。 另据调查,2002年8月22日温馨花园4号商住楼工程终止时,盐城冠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该工程完工项目的款项结算给丹阳工程处,总造价为2348000元(其中包括单启楼的木工费),王洪在法庭上表示,这笔木工费已经与杨茂志结清,有付款凭证。但据杨茂志称,王洪与其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队伍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在结账时,王骗取了他30多万元的收条。那么,冠华房产公司已支付的45万元木工费下落在何处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杨茂志已在王洪处支付了工程款,且杨已给付单启楼部分工程款136767元,剩余的449261.85元仍应由杨支付。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二审判决后,杨茂志突然“蒸发”,单启楼无处可讨45万元的血汗钱,更无颜面对80名苦苦盼望的农民工。单启楼认为二审对事实认定有误,及判决丹阳工程处不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于2003年4月29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并于11月30日向市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 单启楼的申诉能否得到受理呢?本报对此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朱兆艳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11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