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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挑战监管真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17 广州日报大洋网

  引子

  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

  今年11月5日,中国第一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原告是23岁的河北省承德人李宏晨,被告是经营《红月》网络游戏的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

  2002年1月,还在读大学的李宏晨,在学校旁边的网吧里买了一张《红月》点卡,成为一个网络游戏玩家。2003年初,他的主ID(游戏中用户的账号)已达934级的高级别。为了这个游戏,刚参加工作月收入才两千多元的他在金钱上毫不吝惜,“200元一张的宠物卡,我一买就是8张,抽奖用的爆吉卡,我一口气买了105张”。

  然而,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突然发现自己一个ID里的虚拟武器全部不见了。“当时我就傻眼了,这些装备是我花了2000多元刚买的。平时听说过很多号码被盗、装备被偷的故事,我知道自己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李宏晨立即给游戏公司的客户服务部打电话。2月19日,李宏晨得知自己的武器被转移到了另一个ID上。他要求客服查封这个 I 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

  而承德市公安机关和北京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都是:“虚拟物品无法估价,我们无法就此立案”。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I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游戏公司次日发出公告称删除原因是“该ID拥有大量复制装备”。“他们没告知我,也没有出示我拥有复制品的证据。”一气之下李宏晨将运营商告上法庭。

  现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火爆

  “虚拟武器”、“魔法师”、“爆吉卡”……这些词语在网络游戏营造的虚拟世界里是游戏玩家沟通的话题。3个月前记者就开始关注虚拟财产现象,目前这种虚拟财产交易已形成一个庞大的供求市场。

  “出售35级法师账号”、“本人帮练《××运》,日收20元”……在某网络游戏论坛上,这样的小广告随处可见。一位玩家告诉记者,前一阵子《传×》游戏40等级的代练者,出价高达4000元人民币。而某游戏的顶级账号曾卖到一万多元。记者了解到,卖家大部分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们几乎24小时挂在网上打游戏。由于有利可图,目前已形成一批专职玩家,他们玩网络游戏的目的是依靠自己的技术“练”到比较高的级别或取得一些受欢迎的武器,然后高价出售。一个月下来,有的专职玩家每月收入能达一两万元人民币。

  除了这种正常交易之外,越来越多的电脑高手开始走“捷径”———利用网络非法盗取用户的账号或者虚拟武器,然后高价出售,李宏晨所遇到的正是这种情况。滨江东一家网吧的老板对记者抱怨说,经常有客人质问他们的游戏账号和好不容易练成的“武器”为何突然不见了。

  还有一些玩家甚至动用暴力。前不久在上海,4位玩家为得到一位《传×》高手的账号,以2000元购买为诱饵将其骗到偏僻处拳打脚踢逼他说出账号密码,随后修改密码将此账号占有。被李宏晨告上法庭的北极冰科技公司副总经理邱治国就对记者抱怨说:“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玩家被盗号,每天都有公安机关发来公函。我们几乎把60%的精力花在为玩家善后上。”

  尴尬

  虚拟财产存在监管真空

  虚拟财产到底有无价值?如果有又如何衡量?能不能算私有财产?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受访的监管机构和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莫衷一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刘志江的回答颇有代表性:“这种情况的确不知道该由谁管,该怎么管。”今年7月开始实施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只是对网吧经营做了规范,并未涉及虚拟财产等新出现的情况。

  几乎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文

  能够适用于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条文几乎没有。对于虚拟财产能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一核心问题,法律界的看法分歧很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认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之类的武器装备应属于私有财产。因为它是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进行转让。这是一种虚拟财产,接近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创造。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凌表示,某些虚拟财产如果具有交换价值,比如说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就应该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无形财产的范畴。

  而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青松则认为虚拟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在网络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装备和武器本身并没有任何经济意义,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则没有任何意义。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各方声音:

  北极冰科技公司副总经理邱治国:

  “如果我们败诉,影响将非常深远。中国150多家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规则可能都会因此发生改变。”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克祥:

  “这种案例的确是第一次碰到,当中的许多新现象都给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

  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凌:

  “由于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关于如何认定它的价值以及有损失时应按什么标准赔偿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现行法律应该尽快对这部分因网络发展而产生的问题加以规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专题撰文:记者 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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