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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市场经济有序发展——贵州省物价部门负责人就《贵州省价格条例》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1:40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2日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省物价局局长陈仁贵。

  记: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陈: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格改革的深化,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价格行为主体由过去的政府为主转变为经营者为主,价格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日益增强,市场价格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反作用日益突出。但由于价格的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规范价格行为的法规不完善,政府对市场价格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管理手段,如以“血本价”、“跳楼价”、“极品价”等为诱饵进行价格欺诈;以高报价高折扣的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抢占市场份额,谋求垄断,搞价格联盟、低价倾销;利用节假日抬高价格;虚高定价牟取暴利;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而收费等。不断增加的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损害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因素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障碍。

  其二,一些地方和部门越权定价、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对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重了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其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也需要规范,使其更科学合理。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政府制定价格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合法有序的自由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监管价格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记:《条例》体现了哪些基本精神?

  陈:《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二是价格竞争要有序进行。三是政府定价要科学化。四是价格决策民主化。五是价格监管要依法进行。总之,《条例》是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与国际接轨,维护我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记:《条例》规范了哪些主体的价格行为?

  陈:《条例》规范了经营者价格行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行为以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等的价格行为。

  记:政府现在管理哪些价格和收费?

  陈:《贵州省定价目录》今年2月初出台实施后,将我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种类由1984年公布的89种(类)减少为18种(类),其中与中央分级分类定价管理的有11种(类),省定价管理的有7种(类),例如:食盐零售价格;燃气中的管道煤气价格;部分重要药品价格;中小学课本(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林木种苗销售价格;城镇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上网销售电价;交通项目中的城市公交票价、公路客运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车辆通行费;房地产业中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公益性事业中的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临床用血供应价和服务费;重要专业服务价格、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殡葬服务收费、有线电视安装、收视维护费及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收费等。

  记:政府定价遵循哪些程序?

  陈:《条例》将政府定价的程序规范为:一是制定或调整价格要以定价目录为依据;二是申请者要有书面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作出答复;三是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对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或对价格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四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五是制定或调整列入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六是制定或调整价格,必须实行集体审议价格制度;七是制定或调整的价格应向社会公布。

  记:为什么要举行价格听证?

  陈:实行听证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消费者的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政府制定的价格更加符合实际。

  记:制定、调整哪些价格和收费必须举行听证?

  陈:2003年8月,省物价局出台了《贵州省省级价格听证项目》,将义务教育杂费、普通高等院校学费、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市(州、地)所在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省会城市煤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纳入了省物价局听证的范围。

  记:如果发生大范围、大幅度价格波动时,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陈: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期间,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这些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记:哪些收费要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陈:最常见的服务收费有医疗服务收费、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电信收费、邮政资费、中介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维护费、殡葬服务费等。

  记:消费者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投诉举报?

  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当消费者受到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乱收费等等侵害自身价格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无论你在什么地方,都可以拨打全国通用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还可以将举报材料邮寄到贵州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也可以登录贵州省物价局“价格与收费网站”(http://www.gz12358.gov.cn),通过电子信箱举报。消费者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时,要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情节,包括举报人地址、邮政编码,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等。

  记: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或者示证收费;要为价格监督检查、监测、成本调查审核等政府价格活动提供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等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经营者还应建立与其经营条件相适应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记: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陈: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牟取暴利和乱收费等情形,《条例》列举了17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标价;(二)标示的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标价不一的标价签或者价目表;(四)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不符;(五)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七)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加收费用;(八)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九)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十一)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而收费;(十二)擅自设立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收费项目,收取《收费许可证》上未标明的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填写收费票据,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十三)利用行政性垄断或者行业性垄断的优势,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强制性销售高价商品或者强制性提供服务,强制性收购或者变相压价收购;(十四)联合固定价格或者限制转售价格;(十五)利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哄抬物价、违反规定收费;(十六)涂改、伪造、买卖政府价格批文;(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作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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