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社保基数要经职工签字 单位如弄虚做假职工可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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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5:31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晚报讯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在明年1月15日前,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向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针对往年个别参保企业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不如实申报,导致部分职工社保关系无法接续、养老金水平偏低等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大家:对单位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定要多注意,发现弄虚做假现象,一定及时举报。(记者张贝) 申报提醒事项:基数申报要经职工签字 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各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以2003年度(1-12月份)本人工资总额作为2004年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单位以全部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基数申报表要经从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工资高低基数不同 企业从业人员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五市以当地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下同),以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申报缴费基数;2004年度新参加工作或再次就业的从业人员,以第一个月工资总额作为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各类形式的协议缴费人员,按其协议申报缴费基数;从业人员全年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缴费基数;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