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颁布证监会改革股票发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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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5:43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12月5日正式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采取7大改进措施 与《条例》相比,《办法》主要有七大改进措施: 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五是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六是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6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七是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 保荐制度即将出台 在《暂行办法》中,一些条款中出现了“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字样。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些条款与日后出台的保荐制度密切相关,实施保荐制度与发审委制度改革都是证监会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保荐制度的相关文件近期可以出台。 这位负责人说,在保荐制度正式实施前,对《暂行办法》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规定,证监会将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项目相关负责人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