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金”·植绒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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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0:50 人民网 |
网友:刘以宾 人民网报道: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510名民警近日领到了“廉洁从警退休金个人账户查询卡”,从普通民警到分局局长的账户上有了第一笔3000-4500元不等的金额。这是江苏省公安厅党委根据加强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需要,借鉴先进理念,努力从制度上减少和杜绝腐败滋生的一个创举。 据说,不考虑今后收入增长因素,按目前南京民警平均收入水平,一名普通民警25岁从警,60岁退休,如果期间没有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处分处罚,退休时将可一次性领取20万元的“廉政金”;如果期间因为勤政廉政受到奖励的,廉政金还可上浮;相反,如果受到处分,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扣除;从警期间被开除的,将分文不得。南京市公安局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发放“廉政金”的目的是提高腐败成本,过程体现了从严治警,结果则体现了从优待警。 “廉政金”毫无疑问只能从财政中支付,不可能来自企业赞助或个人慈善性捐款。作为广大纳税人,有权力知道自己向国家贡献的税钱都用在了什么地方,故任何一项财政支出都必须事出有名。那么,这部分“廉政金”支出究竟算是一种怎样的性质呢? 首先,不应把“廉政金”看成是一种奖励。从理论上说,廉政应该是公安干警的一种“常态”和“底线”,就象工人正常做工、农民正常种田、公民遵纪守法一样。如果对“常态”也需要奖励,那么,是否也该给全体公民设一个“遵纪守法金”以资奖励?假如廉政是常态的认为在情理逻辑上站得住脚,那么就可以认为,保持廉政的干警退休时一次性领取20万属于其正常工资收入范围。公安干警承载着重大责任和高风险,其工资收入也许理应再高一些。假如全体纳税人认为确有必要花更高的成本购买公安干警所提供的更好的安全和秩序,当然无可厚非,但不能把这部分追加支付记在“廉政金”名下。 其次,不应把得不到“廉政金”看成是一种惩罚。公安干警现实的工资收入也有一个“常态”或者说有一个“常数”,而且需考虑与其它类似职业的相对均衡和公平问题,而“廉政金”无疑当属于常态以外。也就是说,某些干警一旦因不廉政(因情节严重而受法律惩处者另当别论)而失去拿到“廉政金”的机会,对他来说算不上什么真正的损失。因为他的工资收入“常态”和“常数”并未受到任何破坏。也就是说,以此而形成的腐败成本的增大,仅仅是虚拟的。况且,多数没设“廉政金”的地方,那里的公安干警不是照样在为人民服务吗? 再次,“廉政金”几乎和“制度”无关。由公安干警的腐败而想到党政官员的腐败。官员腐败的根源是拥有过大的权力和寻租的资本,例如直接支配重要资源、过多的审批权、政企不分、直接参与赢利性的市场活动等等,而这种权力是“制度”赋予的,或者说是“制度性”性的。因为在历史沿袭、理论认可、现行政令法规的共同“认可”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种特定的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的结构和体系,同时形成了许多虽不成文但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处在这种体制下的所有人,单凭个人力量或愿望并不能轻易改变它。故此,解决官员廉政不能仅从引导、控制单个人上下工夫,而应从改善体制和制度入手。在公安干警中设“廉政金”,显然其期望的着力点不是体制、制度,而是单个人。 有理由认为“廉政金”的设置是纳税人纳税负担的一种追加,而任何追加,都需要认真考虑它的“经济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说,要解决某个公共问题,或许有许多方式,但总有一个“投入产出比”最高的方式。在当前民主建设状况下,广大纳税人尚无机会对此逐一评说甚至投票,于是意味着决策者更重大、更神圣的责任。由此联想到前几日一则趣闻:某地为解决小广告泛滥的问题,从国外进口一种植绒机,拟在城市的所有电线杆、墙壁上都植上绒毛,从而使小广告无法粘贴和喷涂。铲除小广告的费用,显然最终还是要纳税人掏腰包,问题是这种做法符合“经济合理”原则吗?植绒机与“廉政金”也许风马牛不相及,但某些道理却是相通的。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