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院“封杀”记者等于自绝于公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2:34 红网

  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12月10日《江南时报》转《中国新闻周刊》文)

  “封杀”原因是,今年11月7日和11日,六家报社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

  理由是,“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法院未判,记者已先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依据是,今年6月广东省有关方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被称为“八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

  为了慎重起见,笔者从网上重新查阅了几家报社对这个案件的相关报道。对这一事件,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评论:

  一、记者报道中有没有妄加评论,是否存在“法院未判,记者先判”嫌疑?

  从几个报社记者发的新闻稿看,他们只是客观地记载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记述了本案在一、二审过程中的简要过程,以及女方不服二审判决结果的理由,并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经过。除此之外,报道中还简要列举了检察院抗诉书中的主要理由,及提起抗诉和支持抗诉的经过。多数报道中均以“广州市中院已开庭再审此案”,“此案将择日宣判”等语句和字眼为结束语,根本不含任何评论和倾向性的语言。

  依笔者十五年从事法学教育的经历和敏感程度,也不曾从报道中看出媒体和记者的倾向性。在我看来,报道中并不存在“法院未判,记者先判”的事实。

  二、法院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活动的《规定》是否合法?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法院在新闻报道中的角色定位。很明显,法院在新闻报道中的角色只是被报道对象,与作为报道者的大众媒体地位是平等的。法院既不是大众媒体的管理部门,也不是媒体的上级领导机关,它无权对大众媒体的报道行为作出规范,给媒体和记者戴上“紧箍咒”。

  不管制定这个“规定”的机关还有哪些,至少法院的主体资格是不具备的。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作为被监督和报道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对监督者(此处即大众媒体)可以制定规范进行约束的话,这样的舆论监督还有什么公正和公信可言?!法院参与并以法院的名义制定规范媒体报道的文件完全是法院的权力错位,是严重的越权行为。

  广东省高级法院的这个《规定》实质上是对媒体的一个“封口令”。法院拥有审判权,它的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如果媒体有恶意干预司法的行为,法院自然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制裁。至于涉及媒体及其记者行为规范的制定,决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而应当由新闻管理部门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因此,广东省高院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个违法的规范。

  三、法院“封杀”记者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从实质上讲,法院“封杀”记者的行为是一种“处罚”或“处分”行为,它是对记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法院根本无权这样做。说严重一些,这是法院司法专横的重要表现,是压制舆论的重要手段,是对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权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四、谁应作为法院与媒体争端的“裁决人”?

  实际上,法院“封杀”记者事件只是一个表象,其实质是司法权与媒体采访权的冲突,更准确地说是司法权力行使与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的争端。一方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另一方面是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并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大众媒体,它们之间发生争端和纠纷,应由谁来充当“裁决人”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保障问题,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确大众媒体的新闻采访权和报道权范围及界限,只有权限清晰了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而这个权限的划分和界定,只能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而决不应由监督方或被监督方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为对方制定规范。这既不符合公正要求,也不符合民主要求。

  不断出现的权力“封杀”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事件,再一次使《新闻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如果没有一部《新闻法》来保障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的话,或许有一天某个“权力”机关会一举“封杀”一家或数家媒体。

  五、法院“封杀”记者最终会“杀伤”谁?

  法院可不可以“封杀”媒体和记者?外国一些法治国家的法院也曾对媒体发布过“封口令”,如英国司法当局就于今年早些时候对媒体下达过“封口令”,为了保证对多名英超球员涉嫌轮奸17岁少女案的调查在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为了不牵连无辜,严禁媒体在调查结论得出之前,披露涉嫌球员的名字或他们所在的球队。违者将以破坏司法公正,诽谤他人名誉罪从重处罚。(10月5日《羊城晚报》)但这显然与广东省法院的“封口令”(即《规定》)完全不同。广东省法院的“封口令”不是针对特定案件,而是从总体上拒绝媒体监督,无论任何时候,媒体都要将法院判决视为“神灵”,不得有任何异议。

  据称,这个“封口令”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公正形象,提高法院的公信力,维护判决的公定力。其实,无论是《规定》也好,还是依据《规定》“封杀”记者也好,不仅不会因此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相反会使法院陷于专横强权、拒绝公众监督的境地。法院不是绝对正确的,法官水平也是有参差不齐的,特别是当前在法官水平普遍不高,法院判决无法抵制外界干预的情况下,将司法活动置于大众媒体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也是法院抵制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

  法院“封杀”记者等于法院自绝于公众,自绝于人民。它不仅对新闻报道会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对司法改革进程也有消极影响。正如北大教授贺卫方先生所说:“它将进一步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司法权力本身是说理的权力,而不是专横的权力,如果用专横来付舆论监督,效果将适得其反。”意思很明确,法院“封杀”记者最终“杀伤”的是法院自身,法院因此失去的将是司法的公正和公众的信任。(稿源:红网)(作者:李克杰)(编辑:杨国炜)


新浪网2003年度新闻评选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新浪二手市场重新开张 结识新网友,短信免费发,就来了了吧!
  缤纷下载俱乐部,只有你够缤纷!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激情大冒险的滋味
探寻无尽欲望边界
非常笑话
搞笑!与众大不同
过瘾!尝尝就知道
图片
铃声
·[陈奕迅] 十年
·[和 弦] 同桌的你
·鸟啼铃语 蟋蟀铃声
铃声搜索



新浪商城推荐
无边魅力
  • 佛罗蒙吸引异性
  • 男士情趣内裤热
  • 佳能数码相机
  • EOS 10D专业相机
  • s50照相机
  • 市场最新动态
  • 免费注册上网经商
  • 千样数码精品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 更多精品特卖>>
    每日2条,28元/月
    原色地带--普通图片铃声,5元包月随意下载随心换. 
    炫彩地带--彩图和弦铃声,10元包月下载,时尚又精彩
    超级精彩
    爆笑无比
    公车上。女:手移到别处好吗?男:我没勇气再摸别处了…
    每日2条,30元/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