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去条款的“霸王”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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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3:57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
从即日起,消费者只要在长沙市的商场或是公用事业单位发现“霸王条款”,就可将该条款记录下来,并向工商局消保处进行投诉。在明年3月份之前,消保处会将征集来的所有“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并对这些“霸王条款”给予立即修改或取消的责罚。 据市工商局消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在前一段时间的维权工作中发现,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商场存在着一些单方面的格式合同行为,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强制性地要求消费者做什么,让消费者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权益受到侵害。比如说一些商场打着“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偷一罚十”这些告示,都是明显与《消法》相违背的,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根据《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市工商局消保处特向社会发出征集通告,请广大消费者向其举报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商场的“霸王条款”侵权行为。消费者可将所发现的“霸王条款”传真到4763216,或邮寄到长沙市环城东路8号消保处,或拨打新报热线2204000。 作者:舒敖梅 刘志伟 孙云 (来源:东方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