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忠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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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5:31 新京报 |
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受审,王怀忠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思路清晰,没放过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对一些细节的情况很是纠缠,尤其在举证质证阶段,他对每件证据都要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这些行为使在场的一些人“极其愤怒”(12月11日《合肥晚报》报道)。 “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事实都予以否认,甚至出现了和证人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局面。”王怀忠这样的行为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可问题是,在法院做出宣判之前,王怀忠仅仅是一个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之前,谁也不能认定为他就是一个罪犯。 那么,犯罪嫌疑人为了摆脱嫌疑或减轻罪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情予以否认,正是他应有的权利。如果公诉人怎么指控,他就必须怎么承认,那样的庭审与侦查中的询问就没区别了。 庭审,庭审,有审就有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被告人“抓住每一个辩护机会不放”,正是他尊重法律、信任法律的一种表现,他企望利用这每一个机会为自己洗脱罪名,不仅合乎情理,更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一个现代社会,不仅要尊重普通守法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尊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尊重与否,恰恰更能检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王怀忠也许罪大恶极。但即便这样,我们同样要给他辩护的机会,哪怕他是在狡辩———是不是狡辩,训练有素的法官自会作出判断———而不能因为他为自己辩护得多了,就视之为“认罪态度极为恶劣”,继而“极其愤怒”地要“从重处理”,这显然是对现代法制精神的误读,更与我们正在转变的司法理念背道而驰。高立学(河南编辑)(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