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依法纠正两起死缓违法减刑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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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6:1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本报讯昨(11)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对成都未成年管教所服刑的原判死缓罪犯进行了检察,发现2起违法减刑案,并报告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检察建议,中院依法撤销原来裁定,进行重新审理。 服刑于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原判死缓罪犯江朴,今年42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被成都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减为有期徒刑18年,该罪犯于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先后被成都中院共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04年2月4日止。 原判死缓罪犯刘正强,今年28岁,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省法院裁定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被省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该犯先后分别在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刑事裁定共减刑7年6个月,刑期至2007年4月14日止。2002年,成都中院再次裁定罪犯刘正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05年10月14日。 武侯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成都中院对罪犯江朴1997年和1998年及对刘正强2002年减刑裁定问题不当,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等相关法规。 9月25日,武侯区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了成都中院不按法律规定减刑裁定的情况。经市检察院向成都中院提出纠正建议后,成都中院已于2003年11月6日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对二案进行重新审理,撤销了不当减刑裁定,对原判死缓的两名罪犯作了新的减刑裁定,刑期分别至2006年8月4日和2006年11月14日。 (卫同朝本报记者高云君) |